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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工程系教学资源库(二次)质疑公示

· 2025-10-13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22025000AAH项目名称:电子信息工程系教学资源库(二次)
品目编号:P5201822025000AAH001品目名称:电子信息工程系教学资源库(二次)
采购代理: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上海谆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88号1幢10层01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通过电子信息工程系教学资源库(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通过合法途径得知我司分数。显示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终得分92.0分并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我司通过相关平台查询(查询截图见附件),认为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得分不符合评分标准,应不高于87.98分;上海谆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得分87.98分)应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据此,我司对本项目成交公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一、评分项-三、履约能力-1.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6分,缺项不得分。经查询,中标供应商(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仅拥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同时该资质不得授权,根据评分标准,此项不得分;二、评分项-四、平台实力-1.供应商所提供的课程平台需具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得4分,二级得2分,一级得1分,不提供或提供无效证书的得0分。(1)提供教程制作和课程设计类软件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2)提供互动教学质量监控保障类软件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3)提供2D全景还原教学类软件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4)提供5门及以上虚拟仿真课程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经查询,中标供应商(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满足上述任意一项要求,根据评分标准,此项不得分;以上相关平台查询截图及所收集佐证材料【见附件】,综上所述,共扣除分数15分,综上,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履约能力 平台实力两项评分中共计15分(6分+9分),扣除后实际得分应不高于87.98分,低于上海谆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87.98分,不符合原排名结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若扣除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应得的15分,其实际得分低于上海谆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排名结果不符合法定排序规则。
质疑事项2:通过合法途径得知,供应商: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260000.00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1)上海谆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次报价490000.00元,相差230000.00元;(2)成都学而时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二次报价456500.00元,相差196500.00元;(3)贵州影匠合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二次报价437800.00元,相差177800.00元;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已构成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的情形,但磋商小组未按规定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亦未要求其提交必要证明材料(含运营成本价格分析、近一年内所投同类项目签订的合同原件),存在程序缺失。
事实依据:根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表-价格分-报价分-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运营成本价格分析及近一年内所投同类项目签订的合同(原件)】;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但磋商小组未执行该条款要求的要求说明及核查证明材料程序,与响应文件约定不符,同时,通过贵州省政府采购网查询所得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近一年所投同类项目合同公示情况截图【见附件】(同类项目理应是指与本项目类型相同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其在同类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中,单门课程单价在11.3万元-13.12万元之间。结合本项目教学资源库建设的核心需求,4门课程测算,仅课程资源建设部分直接超过40万元,已超出其总报价26万元,存在报价低于合理成本的明显矛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磋商小组在审查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时,对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负有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更正的义务。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价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价差幅度(最低相差17.78万元,差价率达40.6%),已构成明显异常情形,属于磋商小组应主动启动澄清程序的范畴。该条款同时要求澄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且供应商需提供符合规范的说明材料。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程序逻辑,竞争性磋商评审遵循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最终报价→综合评分的严格时序规则。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审查属于符合性审查后的关键环节,磋商小组需在进入综合评分前完成异常低价的核实。本案中磋商小组未履行澄清程序即进入后续评审,违反了评审程序的法定顺序要求。
请求:一、请求核查评审程序合法性,确认程序违法情形请求贵方依法核查本项目磋商小组针对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超星)异常低价(260000.00元)未启动澄清、说明及核查证明材料程序的合法性:(1)确认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明显异常情形,应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并提交证明材料的规定;(2)确认该行为违反上述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异常低价核实→综合评分的法定评审时序,属于未完成异常低价核实即进入评分环节的程序缺失,依法应认定该评审程序部分违法。二、请求重新核查评分有效性,纠正计分错误,请求贵方组织专人,依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重新核查贵州超星的得分有效性,并纠正原评分错误:(1)针对履约能力评分项(满分6分):确认贵州超星仅持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未持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证书无合法授权使用空间(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故该项应得0分;(2)针对平台实力评分项(满分9分):确认贵州超星未持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且未持有教程制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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