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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数据中心合作方引入项目(2025年度)[shzt-2025-10044]-资审公告

· 2025-01-15

2025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数据中心合作方引入项目(2025年度)

集中资格预审公告

 

1.采购条件

2025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数据中心合作方引入项目(2025年度)已批准,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集中资格预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集中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集中资格预审范围

2.1 集中资格预审编号:TM-DXZB20250045

2.2 项目概况: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数据中心合作项目合作方引入所需的服务

2.3 项目性质:集中资格预审

2.4 集中资格预审有效期限为:本次集中资格预审有效期为2年。

2.5 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负责的数据中心相关项目拓展与实施,包括上海公司总部、各区局、各产品部的项目。本次集中资格预审结果适用于后续关联的所有招标、比选、询价、合作分成等各类单项采购。

2.6 项目规模:具体规模以实际项目情况为准。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产品品类、处理措施、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租赁服务。

2.7 标包划分情况:不划分标包。

2.8 投资模式:

A、申请人投资:除电信方投资以外的所有IDC运营所需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机房、外市电、变配电、网络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网络接入交换机)、空调、机架、油机,并负责数据中心日常运维及数据值守人员等所有维护人员的配置和薪水成本支出。

B、电信方投资:网络核心出口设备、出局光缆和互联网带宽。

C、日常运维:申请人依照电信方各项运营管理要求,负责合作数据中心整体的日常运维。电信方负责对于申请人实施的数据中心整体运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指导以及日常运维规范及服务质量的考核,申请人须予以接受。若为最终客户定制数据中心时,定制数据中心应根据三方(电信方、申请人、最终客户)协商确定的运营维护要求为准执行。电信方负责网络核心出口设备的运行维护。

2.9 结算原则:

A、电信方可按照如下两种结算模式与申请人进行日常资源服务费的结算:

1)结算模式一:在数据中心通过电信方正式验收后,以机架等IDC资源形式按照实际开通使用的机架数量、经电信方对于申请人所实施数据中心日常运维规范及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按月进行结算。若因申请人原因而导致电信方未能收取到客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客户坏账、对客户服务费予以减免等情况),则须在双方结算中剔除对应结算费用。

2)结算模式二:在数据中心通过电信方正式验收后,以机架等IDC资源形式按照实际开通使用的机架数量、经电信方对于申请人所实施数据中心日常运维规范及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并在客户付费到账及电信方销账后按月进行结算。若因各种原因导致电信方未能收取到客户费用,则须在双方结算中剔除对应结算费用。

(注:电信方可根据合作项目以及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应的结算模式,申请人不得拒绝,并最终以双方后续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B、因电信方其IDC业务日常的开通或管理所需要使用的IDC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核心出口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光纤传输等设备),申请人免收电信方(如资源使用费、电费)任何费用。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  

3.1 申请人基本资格要求。

3.1.1 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含)人民币(如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为其他外币的,按照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集中资格预审申请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1.2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申请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申请。

3.1.3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1.4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1.5 申请人需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6 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场地资源具有合法产权并能提供相关不动产产权证明(土地及房屋权属明晰统一,未设定抵押或为他方提供担保)、或申请人为承租方的需承诺具备与场地资源产权人(产权未设定抵押或为他方提供担保)直接签署的且租期可满足高于双方合作期10年以上条件的租约(并提供产权人授权申请人可用于数据中心运营的相关证明)。若申请人所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场地资源产权存在抵押或纠纷等情况,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承诺相关责任,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3.1.7 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整体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承诺不存在任何权属瑕疵或纠纷,未设定抵押、留置和为他方提供担保等他项权利,且不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并能出具合法产权证明文件。若申请人所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整体或部分资产存在抵押或纠纷等情况,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承诺相关责任,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要求。若申请人所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整体或部分资产属第三方(如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投资方等)所有,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并有上述第三方所出具的包含但不限于权属担保函件或/和履约担保函等各项书面文件,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要求;若采购人予以接受,则在实际签署合作协议前也须由上述第三方所出具正式的包含但不限于权属担保函件或/和履约担保函等各项书面文件,以作为采购人和申请人签署合作协议的前提基础条件。

3.1.8 申请人须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上海市IDC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数据中心建设导则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其中综合PUE设计值等须满足国家和当地政府要求(如上海市数据中心项目综合PUE设计值须严格控制不超过1.3,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9 申请人承诺在双方合作期内,若数据中心因技术发展、或因电信方以及电信方客户的需求而需要进行各项软硬件系统的升级改造和扩容,申请人须接受按电信方要求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和扩容并承担相关费用的条件。同时,申请人须接受电信方如下条件:负责除网络核心出口设备及出局光缆以外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等数据中心建设内容、客户改造工程及材料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个性化改造的工程和材料(如客户VIP包房改造、客户机架改造等)及费用、电信方或申请人与最终客户设备之间的互联光缆、光纤、网线材料和工程及费用、以及最终客户设备之间(含客户各机房间)的互联光缆、光纤、网线材料和工程及费用等。申请人须将IDC机房内包括但不限于动力环境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各个运维管理系统按照电信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接入到电信方统一的监控管理平台系统,并由申请人承担自身相关接口开发和实施等系统改造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若申请人所提供的数据中心场地园区具备住宿的配套设施等条件,则申请人应向采购人的数据值守人员免费予以提供。

3.1.10 申请人须提供所在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本期参选合作数据中心(足额)的用能指标正式获批文件;并承诺按照项目进度,能确保合作数据中心下一期扩容使用的用能额度能力保障,以满足机房所在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对于用能指标的管控要求。若获批用能指标额度文件的主体方为第三方(如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方等),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并提供用能指标额度获批主体方授权并同意申请人可用于本期参选合作数据中心的相关书面证明,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同时,采购人可对申请人本期合作数据中心(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或优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于数据中心建设的各项管控要求的程度、申请人与采购人及上级公司和关联公司已有合作的紧密度、市场需求的迫切程度等)各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若确定可与申请人共同合规有效地推进合作数据中心用能申请,则视若申请人已满足采购人本项内所述的要求。

3.1.11 采购人将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场地等资源进行现场勘查,对于申请人承诺可满足要求并在后续正式开展数据中心合作时,申请人必须全部达到要求,否则将剔除出我司IDC储备资源库,并函告申请人,同时列入我司IDC合作共建失信名单。

3.1.12 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若存在已与第三方签署过约定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租售合同、服务合同、参加他方采购或招募及遴选等)的情况,则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而不予隐瞒,并请注明是否优先与电信方合作,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予以接受。在后续正式开展数据中心合作时,申请人须出具与第三方解除合作的说明性文件并经采购人认可,以作为采购人和申请人签署合作协议的前提基础条件。

3.1.13 凡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须承诺:在采购有效期内,采购人为申请人本次所申请合作数据中心标的的唯一合作方,申请人承诺将根据采购人的后续要求与采购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合作协议。在采购有效期内,申请人如单方面放弃与采购人合作,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采购人,在收到采购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合作。如采购人未书面确认终止合作,则申请人应继续推进合作,无权单方面终止。如申请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放弃合作,除了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所有损失外,采购人有权将申请人剔除出其IDC储备资源库并列入采购人IDC合作共建失信名单,并将申请人列入采购人(及采购人上级公司和关联公司)IDC合作共建失信名单;同时,采购人有权将申请人的行为函告申请人潜在的合作方,并建议其谨慎开展与申请人的合作。采购人亦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申请人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申请人赔偿采购人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在内的损失。

3.1.14 本次合作方引入仅针对新建数据中心的合作,原存量合作数据中心不受影响。

3.2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115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115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115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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